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法典》整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现行法律。对于食品行业而言,生态环境影响不再是零散的,而是贯穿于企业设立、生产加工、废弃物处理、产品包装乃至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食品伙伴网基于《法典》条款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选址要严守“红线”
《法典》对企业选址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从源头进行管控。
油烟污染影响餐饮门店选址。《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意味着,不管是新开餐饮门店,还是商超扩建餐饮场所,应避开上述区域。
土壤污染限制工厂选址。《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食品企业,特别是涉及屠宰、腌制、发酵等可能产生高浓度有机废水或固体废物的工厂,在选址时必须避开这些敏感区域,否则项目环评将无法通过。
二、核心监管制度须全面落实
选址完毕后,企业建设与投产运营必须严格遵守两项核心监管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三同时”:设施必须同步。《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意味着,食品工厂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将废水处理、废气收集、隔音降噪等环保设施纳入整体工程设计,与生产车间同步建设,并在投产前完成自主验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这些设施。
排污许可:无证不得排污。《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食品行业的排污许可管理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企业不需申领许可证,但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登记表。按照《名录》主要涉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业,以及方便食品、焙烤食品、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制造业。取得许可证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口设置、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等义务。
三、“水、气、声”排放须合规
《法典》对生产过程中的“水、气、声”排放提出了更细致的管控要求,并特别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废水排放与预处理。《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对于肉类加工、酒类制造、食品加工等废水产生量大的企业,这意味着即使将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也必须自行建设预处理设施,确保出水水质符合纳管标准,不能再将处理责任完全推给下游的污水处理厂。已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817-2025)、《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
废气排放(含异味)。除了餐饮油烟,《法典》还对产生异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这条虽然主要针对干洗和修车,但其体现的“异味管控”原则同样适用于食品加工中可能产生的蒸煮、发酵等异味。如果食品厂的异味扰民,将面临处罚。
噪声管控。食品工厂的制冷机组、风机、搬运车辆等是常见的噪声源。《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对于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居民区附近)的食品企业或冷链物流点,必须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四、包装和废弃物管理实行“责任延伸”
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食品行业的包装和废弃物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包装物减量与回收。《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对违反过度包装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款。《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依法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目前,“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尚未发布,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行业的包装(如塑料瓶、玻璃瓶、纸盒)可能被纳入强制回收体系,企业应关注相关法规文件的发布。
农业固体废物与产业链上游。《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该条将农业固体废物(如农膜、秸秆、畜禽粪污)的污染防治纳入其中。对于向上游延伸产业链的食品企业(如自建种植养殖基地),需要对这些废弃物承担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责任。
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这对餐饮外卖、方便食品等行业提出了替代方案的要求,并规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等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义务。
五、绿色转型引领供应链价值重塑
法典不仅设定了约束,也通过“绿色低碳发展”为企业指明了转型方向,这可能成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绿色供应链。《法典》第一千条明确,鼓励企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这意味着,大型食品企业(如品牌商、零售商)在选择上游供应商时,可以依法将供应商的环保表现作为重要考量,推动整个供应链的绿色化。
碳管理。《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确立了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耗能的食品加工企业(如酒类、饮料、乳制品、糖类)未来可能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核算并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承担清缴配额的责任。碳绩效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品牌形象。
小结
《法典》整合并加重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遵循《法典》是所有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需从源头选址、生产过程、包装回收到碳排放实施全流程监控;同时重视包装减量与碳管理,通过绿色转型构建可持续竞争力。